第三张的传票,在四年的驾车经验里发生。第一次,凌晨十二点,停在红灯前。看见没有任何汽车,就采油闯红灯。第二次,前面的紧急刹车,在情不自禁之下,把驾驶盘转向左方,结果酿成车祸。罪名是无端端转移方向。(我是车祸男主角)
这一次,第三次,在公路上奔驰。潇洒自在。没发现路旁的告示牌显示的是每小时八十公里为时速极限(had laju)。走在第三条路线,时速是每小时九十四公里,快了每小时十四公里。
当时,载着朋友到cheras selatan去唱歌。已经发现路旁有警员“助阵”。当时已经来不及刹车,但已经放慢速度,看去仪表盘上显示是刚好每小时八十公里。只好自己安慰自己,希望警员网开一面,我跑的时速也不会太快吧?所以,就不了了之。
十天后,寄来了一封信。就是拍下了我帅气的照片,当然还有世界上最糟糕的一碰就碎的“笨蛋傻瓜”(proton saga)。我逃不了这个劫数,就必定要把这张传票给处理。我是良好市民,我绝对不会拖欠政府半毛钱。
真的非常抱歉警察叔叔,我知错了,我以后再也不敢了。政府非常有效率的处理这些犯了罪的人,我实在太开心。
但请问,我这些良好市民跑快了每小时十四公里严重一点,还是打枪劫色掠夺伤人严重一些?
我们这些良好市民就是什么好事都做足,有点点犯错,就是错。
他们那些窝囊废就是什么坏事都做足,没有把自己身份表露在警方电脑荧幕里,就永远逃之夭夭,继续干案。
在我身旁,最近已经有第三家被破门而入事件。请问这些贼已经被抓了吗?(心中存有不服,感觉很无奈的把一百五十元给了警方,还要对柜台警员说:terima kasih ya……)
2011年6月29日 发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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